有关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节能监察机构,有关重点用能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根据《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2014年东莞市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东经信〔2014〕71号)的要求,我中心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水处理行业电机能效提升情况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纳入我市2014年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水处理行业能耗较大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监察内容
用能单位按照《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工信部联节〔2013〕226 号)、《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 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 号)和《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要求淘汰落后电机及在用电机使用情况。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实施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包含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相关文件可直接从市节能监察中心网站(dgjn.dg.gov.cn)“技术标准”栏目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督促辖区相关用能单位认真对照已公布的有关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协助开展现场监察工作。
(二)有关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积极配合现场监察。对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的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节能监察机构,并按省相关规定视同超能耗限额标准低于30%执行惩罚性电价。
(三)有关用能单位对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法提供在用电机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处理。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不配合检查,瞒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625号(关于开展水处理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电机能效提升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2.水处理行业节能现场监察通知(模版)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11月5日
(联系人:莫善区,联系电话:22211230,传真:22242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