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节能监察机构,有关重点用能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根据《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2014年东莞市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东经信〔2014〕71号)的要求,我中心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商贸酒店领域电机能效提升情况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关于调整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中商贸酒店领域能耗较大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监察内容
用能单位按照《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工信部联节〔2013〕226 号)、《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 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 号)和《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要求淘汰落后电机及高效电机使用情况。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实施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包含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相关文件可直接从市节能监察中心网站(dgjn.dg.gov.cn)“技术标准”栏目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督促辖区相关用能单位认真对照已公布的有关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协助开展现场监察工作。
(二)有关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积极配合现场监察。对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的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节能监察机构,并按省相关规定视同超能耗限额标准低于30%执行惩罚性电价。
(三)有关用能单位对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法提供在用电机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处理。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不配合检查,瞒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名单
2.重点用能单位电机能效提升情况自查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9月16日
(联系人:莫善区、何小玲,联系电话:22328772,传真:22242853)
附件:513号东经信函(关于开展2014年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电机能效提升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