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日常节能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673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重点用能单位:
为依法推动节能工作,促进各项节能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3〕118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东经信函〔2013〕130号)的要求,我中心将于11、12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通过监察,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意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和落实节能管理制度,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监察对象
市节能监察中心重点监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镇(街)按照东经信函〔2013〕130号文要求,确定辖区内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以及具体监察内容,并按要求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镇(街)的2013年节能监察任务(见附件2)。
三、监察内容
(一)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包括:2013年1-10月份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报);2013年1-10月份的生产日报表和能源消耗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包括: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证明材料;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员的职称证书及节能培训合格证书。
(三)建立和执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情况。包括:节能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节能工作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和实施情况;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制定实施节能计划,以及落实节能技改措施的情况;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的情况;落实节能奖励制度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请按照《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东经信函〔2013〕130号)要求,对辖区内列入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工业企业开展监察,并于11月30日前把工业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总结报告报送我中心。
(二)被监察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按照监察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单位节能工作主管领导要做好内部协调,明确责任,各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准备工作,确保节能监察顺利开展。
(三)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东莞市节能监察中心
2013年11月11日
(联系人:莫善区、邓劲松,联系电话:22211230,传真:22242853)
附件:工业企业日常节能监察名单(市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