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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分类: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1897 次
上传时间:2014-03-31

简介: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东经信[2014]7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企业: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东府〔2014〕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3月31日

(联系人:林锦仁,联系电话:22222527)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东府〔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企业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投资活动前,向备案机关告知投资项目有关信息,备案机关依照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与立项阶段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办理。项目按规定需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招标核准、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结上述事项。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备案制: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中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以及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采用竞争性配置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六条 内资企业投资建设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规定进行办理。其中涉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直接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涉及进口设备免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等项目备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外商企业投资建设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以下情况分类进行办理: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3 亿美元(含 3 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含 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直接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其中,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涉及进口设备免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等项目备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执行备案制的项目由市经信局或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
    中心镇(市属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经信局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该镇(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办理。
    非中心镇(市属园区)的项目,由市经信局负责办理。
    第八条 项目备案全部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中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在线申办,备案机关对项目备案进行标准化管理。企业登录备案系统(http://61.144.19.76/jgb/),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并对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节能情况材料;
    (四)项目招标情况说明。
    以上资料在领取备案证时提供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的要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公章)。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在线提交申请,项目备案机关在企业提交备案申请信息后,依照国家和省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予以确认。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2),企业经办人凭企业委托授权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网上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到备案机关领取,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涉及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项目,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停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3〕21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自备案证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两年期届满30日前,通过备案系统申请延期。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的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产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或企业以填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取消该项目备案,将企业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告知有关业务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以上相关目录均以国家和省颁发的现行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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